文昌湖区经发局、财政局、税务局:根据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组织落实2023年度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鲁科字〔2023〕78号)要求,2.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符合国家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所属范畴,(二)补助标准1.2022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按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按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10%给予补助,各区县科技管理部门根据《补助办法》相关要求,组织企业通过山东省科技云平台对相关信息进行补充、确认,请参照《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信息补充确认表》(附件2),填写确认企业的年度销售收入、研发投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等数据信息,各区县科技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参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情况、领域情况说明及规上企业国家统计局研发活动统计报表等信息,确定补助推荐对象并务必于8月15日前将推荐函(三部门会签)连同《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确认汇总表》(附件4)各一份报送市科技局,请相关企业和各区县管理部门合理安排确认、审核提交时间,由于上传或审核时间问题造成的后果由相关企业和各区县管理部门自行负责,四、报送地址及联系方式报送地址: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8号市科技局322室电子邮箱:zbkjjgxk@zb.shandong.cn政策咨询:市科技局高新科3183548市财政局科教文科3887290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科3587194附件:1.各区县科技局业务咨询电话.docx2.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信息补充确认表(参考模板).docx3.集成电路领域企业有关情况说明(参考模板).docx4.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确认汇总表.docx淄博市科学技术局淄博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