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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阳县工业用地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的通知松阳县工业用地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

松阳县人民政府 | 2023-07-31
有效建立工业用地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一、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定义和适用范围(一)本办法所称工业用地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负责投资项目的《履约监管协议》签订、监管、违约责任追究、土地收购补偿等工作,按照要求做好项目验收、协议出让、存量用地转让项目、厂房租赁项目等管理,拟投资项目的投资强度、亩均产出、亩均税收均应同时符合最新版《浙江省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工作指引》、《浙江省工业等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要求,县属国有企业竞拍取得工业用地后将建成厂房出租给招引企业(招商引资项目),建立《出让合同》和《履约监管协议》“双合同”管理机制,存量工业用地可以通过签订《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土地转让应达到《出让合同》和《履约监管协议》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和建筑容积率等条件,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属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就是否存在‘标准地’出让合同、《履约监管协议》限制转让情形出具书面意见,工业用地须在《履约监管协议》中约定开发建设期限和达产时间,项目竣工标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据《出让合同》规定、约定的规划条件等土地利用条件,达产验收标准:亩均税收、能耗、环保等指标或内容达到《履约监管协议》中约定的要求,属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会同县经济商务局、县税务局根据《履约监管协议》中明确的工业用地定期亩均税收考核要求,可以按照约定解除《出让合同》和《履约监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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