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财规〔2023〕2号关于印发《绵阳市财政金融互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园区财政局、金融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工业经济主管部门、科技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人行绵阳市中心支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绵阳监管分局制定了《绵阳市财政金融互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金融工作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等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共同管理,市金融工作局为财政金融互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项目管理和绩效评价牵头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市金融工作局支持对象及标准:对绵阳市辖区(园区)新引进或新设立的市级金融机构,项目主管部门:市金融工作局支持对象及标准:对金融机构在我市重点金融服务领域进行创新的产品和服务,市级财政给予机构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奖励,项目主管部门:市金融工作局、市科技局支持对象及标准:对我市符合条件的科创中小微企业获得的信用贷款和非固定资产抵(质)押贷款给予贷款贴息,项目主管部门:市金融工作局支持对象及标准:对我市符合条件的上市企业再融资用于绿色低碳项目建设运营,项目主管部门:市金融工作局支持对象及标准:对向无贷款记录的我市小微企业发放首笔贷款的银行机构,项目主管部门:市经信局支持对象及标准:对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省级融资再担保机构授信范围的我市融资担保机构,第三章资金申报、审核和分配下达第六条市金融工作局负责牵头会同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制定并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符合本办法第二章“第1、2、7、9项”规定的机构和企业直接向市级项目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申报,市属企业直接向市级项目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申报,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项目申报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管理、使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