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市本级财政投入为主的各类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包括列入市级管理的各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实施与管理、结题与验收、绩效与信用评价等管理工作,市科技局的职责是:(一)编制年度科技计划、申报指南和科技经费预算安排计划;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对项目申报单位、项目承担单位、科技服务机构、项目负责人、科技专家等实施信用管理,第九条具备资质的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是指接受市科技局委托开展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或具有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法定职责的机构或组织,(三)具有相关领域技术优势和工作基础,(二)项目的实施内容、任务、目标、经费下达计划及项目经费预算、技术和经济指标、项目完成后提供的成果及形式等,第六章结题验收第三十条项目结题验收由市科技局组织实施,第三十二条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合同书规定的执行期限届满后的6个月内通过阳光政务平台提交验收申请及相关验收材料,合同书规定的目标和验收指标的完成情况、取得的成果及其应用情况、产生的效益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等,其中包括技术指标、经济指标、知识产权等证明材料,市科技局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及合同书规定,较好地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的任务和技术、经济、成果等指标,(四)项目承担单位或负责人在项目技术开发、经费使用、科研信用等方面出现重大违规违法行为,经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评价确认其已履行勤勉责任义务后予以终止的,第七章绩效评价第四十三条绩效评价工作由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科技服务机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