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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价格政策的通知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2023-07-25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山东省政府关于开展“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政字〔2019〕235号)、山东省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水价机制改革促进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1059号)、《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2〕56号)等文件规定,决定对“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实行差别化价格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亩产效益”评价改革被列入D类(限制发展类,二、差别化价格标准(一)差别化电价差别化电价标准由国网青岛供电公司按照省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差别化用电价格政策执行,(二)差别化水价、管道天然气价格1.对区域内“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列入D类的企业,2.对区域内“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列入D类的企业,即:第一年列入D类的,用气价格在现行结算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1元,连续两年列入D类的,连续三年及以上列入D类的,上述差别化水价、管道天然气价格政策执行范围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D类企业可执行差别化用水、用气价格政策,具体加价标准、执行程序由有价格管理权限的区(市)发展改革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自次月起执行差别化电价、水价、管道天然气价格,淘汰类、限制类企业执行“亩产效益”评价D类的企业差别化水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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