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监督管理服务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设计、施工等监督管理服务工作,具体负责农村宅基地的审批、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第十条村民委员会依法组织制定和实施含有农村住房建设自治管理内容的村规民约,第十四条农村村民每户宅基地面积涉及耕地的最高不超过一百三十平方米,由村委会指导农户填写《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不得为未取得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用地审批规定的农村村民进行住房建设,第三十五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施工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建房村民、农村建筑工匠和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配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一)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两年未动工兴建的,第八章监督管理第四十条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要推进村民住房建设综合执法,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未按照建设规划、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的;(二)为未取得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用地审批规定的农村村民进行住房建设的;(三)偷工减料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附件: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5.农村宅基地批准书6.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编号规则7.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书8.农村宅基地审批月报表9.洞口县农村村民住房管理流程图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