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管理推进部门由区发展改革委、区科委、区商务委、区财政局、区投促办等部门组成杨浦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评审小组(以下简称“区评审小组”),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评审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评审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发展改革委,以及区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引导资金采用分类支持的方式:(一)市级项目对经本区申报且获得市级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由市、区两级引导资金支持(市级支持金额原则上最高600万元),由市、区两级引导资金支持(市级支持金额原则上最高300万元),第三章项目申报和审核第七条项目库管理区评审小组办公室建立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库,经区评审小组审议、区政府审定、网上公示后,形成引导资金支持项目名单,由区评审小组办公室与项目单位签署《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实施框架协议书》(以下简称“框架协议”),根据相关要求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后评估等工作,区评审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服务业发展情况以及引导资金使用、项目执行情况、项目验收情况等进行及时总结,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区评审小组办公室上报情况,由区评审小组办公室提出撤销引导资金支持项目的申请,项目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六个月内向区评审小组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项目单位应书面提出延期申请报请区评审小组办公室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