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规范融资租赁公司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通知》(粤金监函〔2021〕63号)文件精神,现就规范我市融资租赁公司汽车融资租赁业务通知如下:一、严格规范经营业务(一)融资租赁公司不得从事《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的禁止性业务或活动,(二)融资租赁公司不得以车辆售后回租或其他形式变相开展个人抵押贷款业务,(三)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车辆售后回租业务时,融资租赁公司应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制定汽车融资租赁项目评审、承租人信用评估、租赁后管理、客户投诉处理、重大风险事件应急报告及处置等内控制度,融资租赁公司应对项目和承租人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充分、持续的穿透式评估,融资租赁公司应制定最终承租人为个人客户的批量业务专项风险应急预案,三、严格订立业务合同(一)融资租赁合同应公平、合理地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融资租赁公司应按照《民法典》第496条规定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三)融资租赁公司应随业务模式发展不断完善合同样本,(四)融资租赁公司应在签订合同前主动向承租人解释融资租赁业务模式,四、依法维护合法权益(一)融资租赁公司应及时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登记,(三)承租人应注意核实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资质,各融资租赁公司对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存量业务应及时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