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主体为城区、新区或重点片区的行政主管部门,电子版附光盘)于8月25日前报所在区(含新区、合作区,下同)生态环境部门审核,(二)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推荐意见,于2023年8月31日前汇总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应对气候变化处,(三)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试点项目进行评审,经专家评审和统筹考虑后确定初步试点名单,公示无异后确定试点名单,四、有关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组织领导,在自愿的原则下,各区生态环境部门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的初审和组织推荐工作,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优选技术路线,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