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培育科技创新型企业,按照《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长发[2016]27号)和《长春市科技型“小巨人”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行动方案(2017-2021年)》(长科发[2017]8号)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获得过长春市科技型“小巨人”企业认定后补助资金支持的不再进行科技型“小巨人”企业认定,2、企业产品(服务)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企业管理规范,7、企业近一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8、2019年通过吉林省科技小巨人企业认定的企业经申报优先认定为长春市科技型“小巨人”企业,网上提交至属地科技主管部门,申报企业须在3日内向属地科技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纸质材料:1、《长春市科技型“小巨人”企业认定申请书》(参考附件1,在线打印系统生成的带条形码PDF格式文件并加盖企业公章),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4、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参考附件2),以上材料(2019年通过吉林省科技小巨人企业认定的企业只需提供材料1和2)按顺序左侧装订,涉密企业须将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