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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07号建议的答复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 2023-07-18
一、我市股份经济合作社终止退出的情况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和城乡深度融合,2008年1月1日实施的《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对集体经济组织终止的程序进行了规定,对集体经济组织实施终止的条件和途径进行了明确,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终止退出实现了有法可依,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照《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规定的程序予以终止: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全部被征收,我市基本符合终止退出条件的股份经济合作社数量日益增加,结合实际探索了股份经济合作社终止退出方式,二、坚持发展为主稳慎开展终止退出(一)中央对于村级集体经济的主基调是发展壮大,对于股份经济合作社终止退出,目前全市完全符合终止退出条件的村社较少,若对这些村社大范围支持终止退出,(三)引导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村级留用地或者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等形式的补偿应当用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若股份经济合作社终止退出,对股份经济合作社终止退出进行分类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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