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各部门:《北川羌族自治县品牌创建奖励办法》已经五届县委第23次常委会议、五届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9年3月14日印发的《北川羌族自治县品牌创建奖励办法》(北府办发〔2019〕13号)同时废止,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3月15日北川羌族自治县品牌创建奖励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2万元,分别奖励10万元、2万元,(三)首次荣获“四川省名牌产品(服务)”的奖励10万元,(四)新核准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奖励10万元,(五)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奖励10万元,(六)新核准注册集体商标的奖励1万元,(七)首次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奖励3万元,第四条申报审批程序(一)申报程序,可在取得有关品牌证书1个月内到县市场监管局申请奖励,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申报主体提供的资料,经查实五年内不得申报任何北川羌族自治县品牌创建奖励,第六条本办法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