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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临平区法律援助“以奖代补”实施细则...

临平区人民政府 | 2022-03-17
各法律援助服务单位:现将《杭州市临平区法律援助“以奖代补”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杭州市临平区法律援助“以奖代补”实施细则各法律援助服务单位:根据《杭州市司法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司〔2020〕179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区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管理和保障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法律援助事业顺利发展,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制定《杭州市临平区法律援助“以奖代补”实施细则》,具体如下:一、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按照《杭州市司法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司〔2020〕179号)执行,二、法律援助“以奖代补”考核奖励(一)法律援助先进集体1.数量:6个,以上两项评选方式另行制订考核细则,(三)法律援助“以奖代补”考核奖励标准1.先进集体奖励2000元,附件:杭州市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附件杭州市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法律援助经费使用和管理,促进法律援助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条例》《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和《司法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19〕27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行〔2020〕21号)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使用性质和用途,第十七条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过程中产生的翻译费、公证费、鉴定费,经依法依规享受减免后由法律援助机构按规报销,司法鉴定费一般不超过2000元;公证费一般不超过600元;翻译费一般不超过2000元,对情况特殊、案情特别复杂,需要在最高额度以上报销翻译费、公证费、鉴定费的,由承办人所在法律服务机构提出,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核,并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同意后发放,第二十二条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研究办案质量与办案补贴挂钩的机制,探索差别化发放办案补贴,促进法律援助办案质量的提升,第二十五条桐庐县、建德市、淳安县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经济发展和法律援助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并报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备案,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原杭州市司法局、杭州市财政局制定的《杭州市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杭财行〔2015〕89号)同时废止,杭州市临平区司法局杭州市临平区财政局2022年3月10日临平司法〔2022〕6号.wps微信里点“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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