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制定了《湖北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示范城市、县域、园区评定管理办法(暂行)》,附件:湖北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示范城市、县域、园区评定管理办法(暂行)湖北省知识产权局2023年7月11日附件湖北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示范城市、县域、园区评定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关于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决策部署,加强和规范省级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示范城市、县域、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城市、县域、园区)评定工作,第二条示范城市、县域、园区评定管理工作应遵循自愿申报、科学评价、分类指导、公平公开、动态管理的原则,直接认定为强省建设示范城市、县域、园区,建立示范工作推进机制,拥有一定数量的国家级或省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配备一定数量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二)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第四章管理与考核第九条示范城市、县域、园区要成立以当地政府或园区管委会主要领导为组长,强化机构建设,第十条当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机构应对示范城市、县域、园区做好日常管理,(二)以不当方法影响验收、评定结果或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附件:湖北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示范城市、县域、园区评定管理办法(暂行).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