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部门行业驻辽分支机构:为持续深化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大力推进我省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根据《辽宁省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辽人社规〔2021〕1号)和《关于进一步推动全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函〔2021〕276号),现组织开展省本级第二批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征集遴选工作,申请单位还应具备以下条件:1.社会评价,其中行业组织在民政部门社会组织等级评估中需达到较高等级,曾长期从事申报职业(工种)的培训、鉴定工作,具备扎实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基础,积极参加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拟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工种)覆盖面广,(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不能申报:1.未与政府部门脱钩的行业组织,3.行业组织及民营非企业3年内民政部门年审不合格,5.单位在人才培训评价领域有不良记录,三、其他事项(一)已获得备案资质的省本级首批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可按上述要求申请有关职业技能等级评价的增项提级,(三)辽人社规〔2021〕1号、辽人社函〔2021〕276号等文件可在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最新文件”专栏中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