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高新(江海)区村集体工业用地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工业园公司:《江门高新(江海)区村集体工业用地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业经江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同意,江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2023年7月4日江门高新(江海)区村集体工业用地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为加快建设创新型经济主导的高水平高新区,二、适用范围江门高新(江海)区辖区范围内新增供应土地和存量土地进行工业升级改造项目的村集体工业用地,包括:规划用途为工业用地或仓储用地的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含留用地),工业升级改造开发用地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不少于0.5个标准小汽车停车位,具体标准如下:1.新增供应土地项目对容积率在2.5及以上且创税率达20万元/亩的项目,2.存量土地进行工业升级改造项目参照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项目建设奖励标准,对拆除重建提高容积率的工业升级改造项目主体实施奖励,(2)通过拆除重建的工业用地升级改造项目主体实施如下建设奖励:改造后建筑容积率达到1.5至2.0(含2.0)的,按改造后建筑面积50元/平方米标准奖励,按改造后建筑面积60元/平方米标准奖励,按改造后建筑面积70元/平方米标准奖励,按改造后建筑面积120元/平方米标准奖励,部分拆除重建、改建、扩建的工业用地升级改造项目保留的建筑物面积和在土地出让合同或项目地块原规划条件的建筑容积率上限范围内的新增建筑物面积不在奖励范围,江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高新(江海)区村集体工业用地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