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沈抚示范区产业创新局:现将《辽宁省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3年7月6日辽宁省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十四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和《辽宁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提升中小企业产业集群专业化、特色化、集群化发展水平,第三条特色产业集群促进工作以增强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激发县域经济活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关键环节配套能力为目标,第四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特色产业集群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各市(沈抚示范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特色产业集群培育和管理工作,协助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做好辖区内省级特色产业集群的申报受理、初审、推荐、监测和其他日常工作,第五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建立特色产业集群动态管理和跟踪监测机制,集群主导产业产值近三年年均增速不低于5%,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八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特色产业集群的申报认定工作,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辽宁省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名单,第四章动态管理第十一条特色产业集群有效期为三年,并考核集群三年发展规划目标完成情况,各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特色产业集群发展规划执行情况、目标进展、工作经验、问题与改进措施等进行持续跟踪和监督考核,第十三条对主导产业优势突出、优质企业梯度培育成效显著、产业链供应链协作高效、协同创新能力强、数字化转型成效显著、绿色化升级效果明显、开放治理机制完善的集群予以重点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