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商务部等5部门《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依据《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商务部等5部门办公厅(室)关于开展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第五条成立河北省中华老字号推荐企业遴选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根据评审意见,择优推荐中华老字号申报企业,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负责申报材料初核工作,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在规定日期内提交以下申报材料,按照商务部等5部门办公厅(室)《关于开展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中《“中华老字号”申报书》模板整理成册,将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六份)和市级商务部门初核意见提交省商务厅(政务服务大厅),工作小组根据评审意见和商务部要求推荐的数量择优推选,第八条省商务厅对拟推荐的中华老字号及其所属企业相关信息进行公示,指导企业在规定日期内登陆中华老字号信息管理系统、填写申报信息,共同做好河北省中华老字号推荐企业遴选工作,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对申报企业加强信息核实,省商务厅查实后按照《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