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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级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2023-07-05
试点基金管理企业是指经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第二章试点申请第四条试点基金管理企业从现有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中认定,第五条试点基金管理企业需满足下列条件:(一)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实缴注册资本(出资规模)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15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二)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管理基金规模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第八条试点基金管理企业申请分为材料初审和评审认定两个环节,于15个工作日内由区管委会组织领导小组进行评审并决定是否同意认定申报企业为试点基金管理企业,第九条取得试点资格的基金管理企业发起成立试点基金申请分为材料初审和评审认定两个环节,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应同时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有关规定办理试点基金备案,第十三条试点基金募集的境外资金使用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试点基金管理企业、试点基金办理如下登记、备案事项变更时,第十七条试点基金管理企业、试点基金办理上述变更时,试点企业应凭领导小组出具的同意变更文件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第十九条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应向区商务金融服务局进行定期信息报送,(二)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区商务金融服务局报送上个半年度内基金资金运作情况、投资项目情况等信息,(三)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应在每会计年度结束后次年4月30日前向区商务金融服务局报送经企业所有投资者确认的上一年度基金运作情况、投资项目情况年度报告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托管银行有关资金托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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