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根据《浙江省科技领军企业管理办法》《浙江省科技小巨人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及《浙江省科技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浙江省科技领军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现就我市2023年度浙江省科技领军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对象(一)在杭州市境内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二、申报条件(一)申报科技领军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2.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在20亿元至50亿元(含)的企业,(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在50亿元以上的企业,3.上一年度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且达100人以上,4.上一年度主导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5.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原则上20亿元(含)以上,(二)申报科技小巨人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1.通过自主研发等获得5件以上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核心知识产权的所有权,2.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3.上一年度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且达50人(含)以上,4.上一年度主导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5.上一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含)以上,三、申报程序(一)企业对照科技领军企业或科技小巨人企业申报条件进行自我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