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刘嘉兴拒服兵役行为进行处罚的通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江西省征兵工作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解决入伍新兵拒服兵役问题暂行办法》、《袁州区征兵工作奖惩规定》和《依法服兵役承诺书》等相关规定,现将对刘嘉兴拒服兵役行为的有关处罚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我区2023年上半年入伍新兵刘嘉兴,于2023年3月1日批准入伍,在明确知晓拒服兵役将接受严厉处罚的情况下,武警第二机动总队给予刘嘉兴除名处分,按2023年袁州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19000元/年(以近3年递增基数核算)的2倍标准给予经济处罚,并承担体检、政治考核、役前教育及退兵产生的相关费用等7000元,由新田镇人民政府自文件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执行完毕,两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出国(境)手续,(五)两年内教体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升(复)学手续,(六)两年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务工证明手续,银行部门三年内不得给予刘嘉兴信贷优惠政策和利率优惠支持,(八)通过区政府官网、袁州发布、袁州区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向社会通报其拒服兵役行为,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政府2023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