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备案人、境内责任人、经营者、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贯彻执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各化妆品备案人、境内责任人、经营者、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开展对化妆品“一号多用”情况全面自查工作,集中排查通过在产品标签上违法标注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以外的文字、商标、标识或者以其他方式套用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的行为,一、自查重点(一)以“一号多名称”形式套用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的情形,通过在产品标签上违法标注已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名称以外的其他名称或者易使消费者视为产品名称的文字,(二)以“一号多商标”形式套用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的情形,通过在产品标签上违法标注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商标以外的其他责任主体商标或者易使消费者视为商标的标识,导致消费者对该产品的质量安全责任主体产生误解,(三)以“一号多主体”形式套用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的情形,导致消费者对该产品的质量安全责任主体产生误解,二、报送时限各化妆品备案人、境内责任人、经营者、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照自查重点开展全面自查,按要求上传产品销售包装的标签图片至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的情况开展全面自查,请各化妆品备案人、境内责任人、经营者、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于2023年7月15日前完成自查,并于2023年7月17日前将《化妆品“一号多用”违法行为企业自查整改情况报告表》(附件1)报送到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附件1:化妆品“一号多用”违法行为企业自查整改情况报告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