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在行使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但不能仅根据经营者拥有知识产权推定其在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拥有知识产权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是否具有支配地位,第九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在行使知识产权的过程中,第十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第十一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第十二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第十三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第十四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专利联营实体或者专利联营的成员不得利用专利联营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一)以不公平的高价许可联营专利,第十九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在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从事下列行为,(四)认定行使知识产权的经营者的市场地位,(五)分析经营者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对相关市场竞争的影响,第二十三条分析认定经营者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对相关市场竞争的影响,(八)与认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对相关市场竞争影响有关的其他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