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中小企业产业集群专业化、特色化、集群化发展水平,现将《青海省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实施细则》印发你们,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3年6月26日青海省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提升中小企业产业集群专业化、特色化、集群化发展水平,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青海省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以下简称集群)是经青海省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的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第三条集群促进发展工作以增强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激发县域经济活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关键环节配套能力为目标,第四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统筹协调全省集群培育认定工作,第二章培育要求第五条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重点围绕以下方面开展集群培育工作:(一)提升集群主导产业优势,第八条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充分发挥集群运营管理机构、龙头企业、商协会、专业机构、各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作用,第九条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时总结集群在提升创新、服务、数字化、绿色化和国际化水平,确定为“青海省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第十五条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加强对集群发展规划执行情况、目标进展、工作经验、问题与改进措施等进行持续跟踪,被撤销认定的青海省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申报主体可自收到撤销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申诉,附件:青海省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认定标准(暂行)附件青海省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认定标准(暂行)青海省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以下简称“集群”)认定须满足以下八方面指标,建立了完善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专业化的集群发展促进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