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省民政厅相关要求,制定本工作规范,定期对养老机构评估的人员、设施、服务、管理、信誉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指导、监督县(市)、区民政部门开展养老机构评估工作,(二)养老机构向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评估申请,(三)县(市)、区民政部门受理后进行初评,并向养老机构反馈意见,初评后报送市民政局,(四)市民政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养老机构实地评估并向养老机构反馈初评意见,如有异议可申请复评,(五)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完成后形成评估报告,报送市级、县级民政局研究评估结果无异议后,作出评估等级决定,(六)进行社会公示7天后,颁发养老机构等级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