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实施意见》有关精神,由其单位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科技部等四部门《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等有关伦理规范开展伦理审查,应书面形式委托有能力的伦理审查机构审查,对未通过伦理审查批准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在立项前应签订科技伦理承诺书,未签订科技伦理承诺书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和项目立项单位书面报告,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跟踪审查一般不少于每年1次,项目负责人应按有关规定向负责本项目伦理审查的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提交伦理回顾性终结报告,接受科技伦理结题审查,结题审查报告作为结题验收材料,项目验收单位应邀请科技伦理专家参加结题验收评审,对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未按规定进行科技伦理审查等违反科技伦理规定的行为,相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应严肃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