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司法所、退役军人服务站: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的决策部署,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机构设置机构统一命名为“XX(镇、街道)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站”,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统称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三、法律援助范围(一)法律援助事项,(二)审查标准,免予经济困难条件审查: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二)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对符合条件的法律援助申请事项,及时指派法律工作者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法律援助机构开辟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法律援助申请“绿色通道”,开展好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的维权法治宣传和法律援助宣传,各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应结合本地实际和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法律援助工作需要,设立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站,确保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法律援助工作落地见效,司法所和退役军人服务站要协调做好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建立、管理工作,配齐硬件软件设施和工作必需品,加强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经费、值班律师补助等费用的保障,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对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法律援助案件经费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