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按照《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的决定》(省政府令125号)第四条“失业保险金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的规定,根据《市政府转发<无锡市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宜政发﹝2023﹞28号)精神,对我市失业保险金下限标准相应进行调整:从2022年7月1日起,我市失业保险金下限标准调整为1612.5元/月,执行对象为2022年7月份在领失业保险金及以后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宜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