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县人民政府2023年6月21日三门县区域协调财政专项激励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三门县区域协调财政专项激励(以下简称区域协调)资金和项目管理,第二条三门县区域协调财政专项激励政策资金(以下简称区域协调资金)指省财政厅下达三门县的区域协调财政专项激励政策奖补资金和县财政统筹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区域协调项目的各类资金,第三条区域协调资金使用范围为《三门县2023-2025年区域协调财政专项激励政策实施方案》及其实施计划(包括项目期各年度调整报备计划)中的项目,做好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公开公示、下达项目建设计划、项目实施、项目验收、资金拨付和绩效评价等,第八条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每年县区域协调资金预算安排的资金数,第九条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县政府《三门县2023-2025年区域协调财政专项激励政策实施方案》文件要求,严格按照农业专项资金补助项目有关管理制度、建设程序和下达的计划进行建设,第十二条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区域协调项目管理制度,由乡镇街道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初验合格后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十六条区域协调资金的扶持范围和补助标准,区域协调资金的扶持范围为《关于印发三门县区域协调财政专项激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中的扶持项目,第十八条区域协调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制度,业务主管部门可根据工程建设进度情况实行分批预拨,第二十条业务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预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