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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发展和改革局广州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中以生物产业孵化基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 | 2023-06-27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中以生物产业孵化基地专项资金资助,第八条基地管理公司应定期将入驻基地项目进展向区发展改革部门通报,由基地管理公司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组织项目专家评审会对资助项目开展第二次孵化评估,项目公司可直接申请拨付首次财政专项资助资金100万元,(二)项目公司申请对应里程碑财政专项资助资金,第十九条【资助协议】区发展改革部门、基地管理公司、项目公司等签署财政专项资助资金使用协议,第五章财政专项资助资金返还第二十条【财政专项资助资金返还条件】获得财政扶持项目按以下规定向区发展改革部门返还所获得的财政专项资助资金:(一)项目公司累计产生营业收入达300万元以上,(三)项目公司一次获得财政专项资助资金10倍以上的股权投资时,项目公司应当于资金返还至区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账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材料至区发展改革部门,第二十一条【财政专项资助资金返还优惠条件】项目成功在区内产业化,2.基地管理公司、区发展改革部门等发现项目公司未经同意,8.区发展改革部门或基地管理公司发现项目公司有违反财政专项资助资金使用和管理规定,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基地管理公司提出的审查意见,项目公司应于被认定终结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返还财政专项资助资金,区发展改革部门每年初组织对财政资助项目开展上一年度专项资金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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