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科工商信规字〔2023〕2号广州市海珠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海珠区促进合作示范区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促进我区大宗商品贸易稳健发展,现将《广州市海珠区促进合作示范区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广州市海珠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2023年6月25日广州市海珠区促进合作示范区发展的实施意见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第二条合作示范区由广州市海珠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认定,第三条本意见扶持的对象为批发业企业及其引荐单位,引进经广州市海珠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认定的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贡献的企业迁入合作示范区的引荐单位,按照被引进企业在本区经营情况以及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情况,向广州市海珠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进行预申报,本意见实施后15个自然日以内的被引进企业在合作示范区从事经济活动的,不超过其计算贡献年度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总额(新迁入企业不超过本年度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总额),第十条本意见规定的奖励申报由广州市海珠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公布申报指南,第十一条合作示范区外在海珠区开展经济活动的批发业企业,第十二条符合本意见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上级政府部门规定各区配套或负担资金政策以及本区其他扶持政策的,第十三条获扶持对象在申报、执行受扶持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违反本意见规定的,由广州市海珠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取消或收回扶持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