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建规〔2023〕5号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9〕34号)及《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漳政综〔2019〕35号)文件精神,结合《漳州市本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漳建审〔2022〕1号,决定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竣工验收进行部分优化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优化联合验收事项实行联合验收的项目,由牵头部门出具《漳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不再单独办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事项,《意见书》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具有同等效力,建设单位凭《意见书》可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手续,二、整合验收申报条件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验收条件中的“质量合格文件及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工程质量保修书”、“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等材料,首次申报验收的项目或单位工程原则上不再分批次进行验收,四、更新审批申报流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不再作为申请事项,建设单位在申报联合竣工验收时无需申报此事项或上传相关材料,由牵头部门参照工程建设时的法规标准研究解决,附件:漳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意见书漳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漳州市自然资源局漳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6月25日附件:漳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意见书.docx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