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区区级储备粮的收储、销售、轮换、储存、动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区级储备粮的管理费用补贴、贷款利息补贴、检验费用等,会同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市农发行下达给揭东区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区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市农发行可以对轮换计划进行调整,揭东区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应当在不可抗力因素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区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延长轮换架空期的申请,由区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市农发行制定,第十四条揭东区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应当将区级储备粮收储计划、销售计划、轮换计划的执行情况,由区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市农发行向其下达收储计划,第十九条揭东区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代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区级储备粮质量安全检验制度,由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第二十七条区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区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第五章财务与统计第二十八条区级储备粮的管理费用补贴、贷款利息补贴以及区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委托的区级储备粮检验的费用等,提供贷款的机构应当每季度向区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揭东区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书面反馈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情况,由区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制定,第三十五条揭东区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代储企业对区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