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概算核定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应由县发改部门或其他具有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权限的县直部门(以下统称审批部门)核定批复,第三章概算控制第十条经审批部门核定批复的概算是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总投资的依据,审批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指项目单位所属或归口管理的县直有关部门)、专项资金管理部门、项目单位(指项目法人)和设计、代建、施工、监理、咨询、设备材料供应等参建单位应加强项目全过程管理,第十一条审批部门履行概算核定、监督、调整责任,项目单位应每季度向项目主管部门和专项资金管理部门报告项目进度和概算执行情况,项目单位应每半年向项目主管部门和专项资金管理部门报告项目进度和概算执行情况,项目单位不得要求代建方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项目单位可以向原审批部门申请调整概算,原审批部门根据项目单位提供审计或造价机构的审核意见作为批复调整概算的依据,原审批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调整,原审批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调整,原审批部门根据县政府常务会议明确的意见、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调整,如有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原因造成超概算的,第二十九条因项目单位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