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的申报、组织实施、验收与命名、动态评估等工作,第七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本省(区、市)有关城市进行申报,第八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会同公安、商务主管部门,并按要求向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商务部报送申报城市名单、审核报告和申报材料,第三章组织实施第十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会同公安、商务主管部门根据部级评审意见,第十四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会同公安、商务主管部门加强对创建城市的跟踪督导和绩效评估,第十五条交通运输部会同公安部、商务部适时组织专家对示范工程建设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和绩效评估,第二十条交通运输部会同公安部、商务部制定示范工程验收方案和验收考核指标,验收工作按照“城市自评、省级审核、部级验收”等程序进行,向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公安、商务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会同公安、商务主管部门通过材料审核、实地勘察等方式对创建城市提交的验收申请报告进行审核,第二十一条交通运输部会同公安部、商务部对通过验收的示范工程进行公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会同公安、商务主管部门持续开展跟踪督导工作,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会同公安、商务主管部门对示范城市自评报告进行初审后,将整改要求通报示范城市所在省份的省级交通运输、公安、商务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