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支持内容及标准支持申报企业在天津市范围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外建设保税展示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展示中心),每个申报企业每年累计奖励资金不超过200万元,具体奖励标准如下:(一)进口汽车保税展示交易中心项目展示中心内所有经营主体进口金额和本地销售额累计均超过2亿元的,对展示中心实际使用面积给予申报企业资金奖励,对展示中心内所有经营主体进口金额和本地销售额累计均超过2亿元的部分,以上累计最高奖励资金不超过200万元(二)进口冷冻品保税展示交易中心项目展示中心内所有经营主体进口金额和本地销售额累计均超过1亿元的,对展示中心实际使用面积给予申报企业资金奖励,对展示中心内所有经营主体进口金额和本地销售额累计均超过1亿元的部分,以上累计最高奖励资金不超过200万元(三)进口水果等消费品保税展示交易中心项目展示中心内所有经营主体进口金额和本地销售额累计均超过1000万元的,对展示中心实际使用面积给予申报企业资金奖励,对展示中心内所有经营主体进口金额和本地销售额累计均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五)同一申报企业的同一项目不能重复申报、多头申报市级财政资金支持,包含但不限于展示中心所有经营主体的实际进口金额和本地销售额、实际使用面积、配套仓储场地实际使用面积等,(五)申报企业与展示中心内经营主体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在展示中心开展展示交易的照片、视频等证明材料,申报企业建设展示中心前需填报《项目入库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