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持旅游品牌创建1.对新评为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4A级旅游景区、国家3A级旅游景区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5万元、10万元奖励,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分别一次性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5万元奖励,分别一次性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分别一次性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创成国家、省级、市级素质教育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5万元、5万元奖励,分别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按10元/人次一次性给予奖励(同一旅行社最高奖励30万),入选连云港市城市旅游推介官一次性奖励2万元,按10元/人次一次性给予奖励(同一单位最高奖励30万元/年),支持景区及文旅企业开发旅游消费新业态、新产品,创成市级“小型特色夜间剧场建设单位”的一次性补助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