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二手车出口业务流程第四条收购车辆,二手车出口企业在国内收购车辆,按照本市二手车辆交易相关质量要求进行车辆收购,依据商务部制定的《二手乘用车出口质量要求》(WM/T8-2022)和《二手商用车辆及挂车出口质量要求》(WM/T9-2022)对车辆进行出口前检测,凭贸易合同、第三方机构检测合格的鉴定报告、拟出口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等材料向市商务局申请出口许可证,第三章二手车出口企业的评审及退出第十条申请企业基本条件1.在本市依法注册、经济效益良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进出口企业,4.企业或企业投资方具有3年以上二手车交易或车辆对外贸易业务,向市商务局申请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2.市商务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二手车出口企业进行动态管理,由市商务局撤销企业二手车出口业务资质,第四章二手车出口企业主体责任第十四条作为出口车辆质量安全追溯责任主体,2.出口企业应在批复备案后3个月内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第十六条出口二手车质量方面1.出口企业开展业务经营活动,2.出口企业出口车辆应符合出口国标准要求,由具备CMA、CNAS或其他符合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出口企业采购的二手车进行严格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