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培育壮大本市数据要素市场,对数据交易场所和交易市场主体进行管理,第三章交易主体第七条数据交易主体包括数据商、数据需求方和第三方服务机构,第十六条数据交易场所制定交易主体登记标准,按照“一主体一登记”的原则,为交易主体颁发数据商、第三方服务机构等凭证,为交易主体颁发数据标的登记凭证,未经相关主体授权不得擅自使用供需双方的数据或者数据衍生品,第六章交易安全第二十六条数据交易主体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及时告知相关交易主体,发现数据交易场所和交易主体相关责任落实不到位的,第三十三条数据交易场所和交易主体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第三十六条数据交易场所、交易主体、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数据交易及监管活动中,第二章授权程序和条件第十条授权程序:(一)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根据社会主体的数据需求,开发符合社会主体需要的优质公共数据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