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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运城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 | 2023-06-15
运城市人民政府2023年6月8日(此件公开发布)运城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全市质量总体水平,推进高质量转型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山西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四条运城市市长质量奖评选周期为5年,第六条运城市市长质量奖的申报、受理、评审、表彰、宣传推广及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七条运城市标准化和质量强市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运城市市长质量奖评选工作的组织机构,负责指导、推动、监督评选工作,审议候选名单,处理评选异议,第八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评选活动的组织、受理、评审、监督及日常管理工作,第十条运城市市长质量奖评选不向申报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十一条申报运城市市长质量奖的组织须具备以下条件,第十三条获得运城市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在获奖后两个评选周期内不得重复申报,获得运城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和个人,可继续申报运城市市长质量奖,根据形式审查和征求意见结果形成运城市市长质量奖受理名单并向社会公示,第十八条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组建由质量领域专家组成的评审组,依据运城市市长质量奖评选方案和评选标准组织开展评选,评选环节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评审、现场评审、陈述答辩等,第五章奖励及约束第二十二条市政府向获奖组织和个人颁发运城市市长质量奖或运城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证书、奖牌或奖章,向获奖组织发放一次性奖金,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运城市市长质量奖评选过程应公开透明,接受媒体、公众及社会各界的监督,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对运城市市长质量奖评选表彰活动存在异议的,均可向监督组投诉或举报,第二十九条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对本地区、本行业获奖组织和个人履行义务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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