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相关工作要求,按照《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办发保字〔2021〕4号,开展2023年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申报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一)示范区建设申报单位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二)示范区建设以保护当地优势特色和经深加工附加值高的地理标志为主,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指导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重点推进夯实保护制度、健全工作体系、加大保护力度、强化保护宣传和加强合作共赢等工作落实,推动地理标志与特色产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传承和乡村振兴有机融合,建立健全社会共治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体系,建立健全地理标志保护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三、申报程序要求(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组织有关单位自愿申报,填写《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申报书》(附件2),填写《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申报推荐信息汇总表》(附件3),(三)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对申报的示范区建设申请进行综合评审,附件:1.申报推荐名额分配表2.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申报书3.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申报推荐信息汇总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2023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