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国资委等单位配合〕五、支持政策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享受以下支持政策:(一)用地支持,并严格落实支持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各项用地政策,2.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2.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市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配合〕(三)税费等支持政策,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四)资金支持,〔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六)公共服务政策支持,〔市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责任主体,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三)强化部门协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七、附则本实施意见自2023年6月10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