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组织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支出政策审核和预算绩效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提出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报的专项资金预算进行审核,第三章预算执行第七条专项资金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分配:(一)因素法分配,第四章预算绩效管理第十二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申请通过新增预算安排重大政策和支出项目时,省财政厅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供的预算申请、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等,第十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按规定编制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第十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对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开展“双监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及时组织资金使用单位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与下年度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挂钩,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分配专项资金、完善相关政策、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的重要依据,各级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按本办法和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使用资金,第二十条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