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入驻平台、注册资金1000万元(含)以上且实际到资不低于20%的IC企业,按照年度个人经济发展贡献两区(自贸片区和湖里区)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按照当年度获得市级‘流片补助’补助金额的20%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补助”修改为“对入驻平台的IC设计企业在获得市级‘流片补助’的基础上,(三)将“附则”第一条中“扶持资金由厦门自贸片区、湖里区财政各按50%承担”修改为“扶持资金按财权、事权相统一原则由厦门自贸片区、湖里区财政各按50%承担”,企业经营场所、注册、税收、统计关系八年内不迁离厦门自贸片区高崎园区机场北片区,对首次入驻平台的IC企业给予场地租金减免扶持,每家企业补助的建筑面积最高300平方米,租金补助标准前三年最高50元/平方米,对首次入驻平台的台湾IC企业给予五年场地租金减免扶持,首次入驻平台、注册资金1000万元(含)以上且实际到资不低于20%的IC企业,对已享受完五年首次入驻场地租金减免扶持的IC企业,按照年度个人经济发展贡献两区(自贸片区和湖里区)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对入驻平台的IC设计企业给予芯片封装费用补助,对入驻平台并在厦门自贸片区高崎园区机场北片区内结算的IC设计企业给予芯片首次量产奖励,三、附则1.符合扶持条件的厦门自贸片区企业,企业经营场所、注册、税收、统计关系八年内不迁离厦门自贸片区高崎园区机场北片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