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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七条措施的通知

福清市人民政府 | 2023-06-12
市直各有关单位:《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七条措施》已经市十八届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福清市人民政府2023年6月8日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七条措施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发展粮食生产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1〕24号)(以下简称省“粮九条”)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八条措施的通知》(榕政规〔2023〕4号)(以下简称福州市“粮八条”)精神,对承包耕地3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按实际种粮面积给予100元/亩的奖补,对种植双季稻30亩以上的生产经营主体,当年度在享受福州市“粮八条”补助450元/亩的基础上,我市再给予补助100元/亩,且相对集中连片种植面积1亩以上的生产经营主体,当年度在享受福州市“粮八条”一次性补助400元/亩的基础上,对利用蔬菜大棚轮作种植单季稻60亩以上的生产经营主体,当年度在享受省“粮九条”最高奖补100元/亩的基础上,我市给予配套补助100元/亩,对种植大豆、马铃薯20亩以上的生产经营主体,当年度我市给予补助300元/亩(已享受本措施第三条补助的不再享受本条补助),每个生产经营主体补助不超过5万元,2023年1月1日至颁布之日参照本措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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