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湖州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药品零售企业准入管理,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6月12日湖州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关于全面实施乙类非处方药专营企业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浙江省药品批发企业行政许可规定(试行)、浙江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行政许可规定(试行)、浙江省药品零售企业行政许可指导意见(试行)》《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本细则所称药品零售企业包括零售连锁门店、单体药店及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专柜),第四条《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是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基本要求,药品零售企业应在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相关要求的基础上,企业质量管理与职责、人员管理应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二十条至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要求,企业设施与设备、陈列与储存应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四十三条至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七条零售连锁门店或单体药店应建立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计算机系统,第八条零售连锁门店或单体药店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不包括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第十条设置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专柜)的应满足以下要求:(一)应配备一名以上高中文化程度的涉药业务人员,未设置仓库的应在经营场所设置三色区并按色标管理,(八)企业应建立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计算机系统,药品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应包括:①乙类非处方药的购进和验收管理制度,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必须实行“七统一管理”经营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