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财政厅2021年11月15日广东省省级储备冻猪肉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储备冻猪肉管理,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省级储备冻猪肉收储、管理、轮换、动用、监督检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第十条承储企业负责省级储备冻猪肉的收储、轮换、日常管理和动用实施,第三章承储企业管理第十一条承储企业、承储数量原则上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第十三条省粮食和储备局应当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第四章收储轮换管理第十四条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承储合同约定,及时向省粮食和储备局报告收储落实情况,由省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会同省财政厅提出动用方案,省粮食和储备局根据动用方案向承储企业下达动用指令,第二十四条承储企业应当严格落实省粮食和储备局的动用要求,承储企业应当将有关执行情况报告省粮食和储备局,指令承储企业限价销售、降价销售或免费调拨省级储备冻猪肉,第三十条承储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和承储合同约定履行职责,第三十二条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