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农人发〔2022〕3号)要求,启动实施了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为进一步对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头雁”培育对象予以支持,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加强产业对接扶持1.“头雁”培育对象所在经营主体符合条件的,鼓励所在县市区重点支持其参与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特色产业园、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农业产业强镇、标杆龙头企业打造、百企培育工程等重大项目建设,在高标准农田建设、机耕道建设、稻渔综合种养、现代种业提升等项目建设中予以支持,2.“头雁”培育对象所在经营主体符合条件的,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补贴、集体经济组织补贴、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建设补贴、农机购置补贴、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申报等政策落实方面重点考虑,3.“头雁”培育对象所在经营主体符合条件的,支持其参与农产品品牌建设、农产品冷藏保鲜设施项目建设、智慧农业建设等,4.“头雁”培育对象所在经营主体符合条件的,二、加强金融保险服务5.开展农业经营主体信贷直通车“头雁”专项信贷服务行动,引导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服务,满足农业经营主体多层次、多样化风险保障需求,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要求优先推荐申报农民技术系列职称,在各级“劳动模范”“先进个人”“农业产业领军人才”等评选中优先推荐“头雁”培育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