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为持续推进长期护理保险改革,更好保障参保人员护理需求,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一轮长期护理保险改革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22〕10号)、《成都市医疗保障局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医保发〔2022〕10号)、《成都市医疗保障局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成都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辅助器具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医保发〔2022〕25号)等规定,调整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机构护理支付标准,参保人员选择入住我市定点护理机构的,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根据参保类别和失能等级进行定额支付,具体待遇标准为:一、城镇职工中度失能二级960元/月/人,中度失能三级1418元/月/人,重度失能二级2637元/月/人,重度失能三级3196元/月/人,中度失能三级611元/月/人,重度失能二级1122元/月/人,重度失能三级1303元/月/人,本通知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成都市医疗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2022年12月13日成医保发〔2022〕29号关于调整长期护理保险机构护理待遇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