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市国华木材加工部:经查,你单位2023年2月15日上午,在福安市坂中畲族乡安和村砍伐松线虫疫木过程中施工挖机车臂勾碰10kV井口线#40杆040开关过流Ⅰ段跳闸,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二十四条“在电力设施周围从事爆破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的三日前,书面通知电力企业,应当在三日内向作业单位书面提出安全施工建议,作业单位未按要求书面通知电力企业,依据《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五十七条规定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作业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作业措施,造成电力设施损坏的,按照《福建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一万三千元罚款。